(相关资料图)
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,国家税务总局、财政部近日发布《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),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。
政策要点:
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(按季预缴)或6月份(按月预缴)企业所得税时,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,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,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。
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,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,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,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。
为帮助纳税人及时学习了解相关政策规定,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,税务总局近日发布《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》,我们将相关内容制作成电子书,方便大家阅读学习,快收藏起来吧!
如何获取电子书
长按或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电子书
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
上观号作者:上海税务
上一篇 : 与尊贵相伴,尽享人生:富通尊尚定期寿险-当前速看
下一篇 : 最后一页